世界貿易組織
G/TBT/N/SAU/984/Add.1
2022-04-13
技術性貿易壁壘
通 報
補遺
以下 2022 年 04 月 13 日 的信息根據(jù) 沙特阿拉伯 代表團的要求分發(fā)。
沙特阿拉伯(KSA)食品進口要求和條件
補遺隨附理由:
【】 評論期限更改-日期:
【】 通報措施通過-日期:
【】 通報措施發(fā)布-日期:
【】 通報措施生效-日期:
【】 最終措施的文本可從 1獲取:
【】 通報措施撤銷-日期:
重新通報措施時相關標志:
【X】 通報措施內容或范圍更改,以及文本可從1獲?。喊⒗Z版本: https://sfda.gov.sa/ar/regulations/66195
英語版本: https://sfda.gov.sa/en/regulations/66195
新的評論截止日期(如適用):
【】 解釋性指南發(fā)布,以及文本可從1獲?。?/span>
【】 其他:
說明:第2條增添以下術語定義:
? 清真食品
? 清真屠宰托運/發(fā)運證書
? 清真產品托運/發(fā)運證書
? 清真證書
第4.5條的相關項目(1.1和2.1)已進行以下修訂:
項目 |
文本 |
修訂文本 |
1.1 |
向沙特阿拉伯出口的胴體或分割肉隨附的清真屠宰證書必須由經沙特阿拉伯批準的清真屠宰監(jiān)督機構所認證的伊斯蘭教機構或中心出具。 |
向沙特阿拉伯出口的胴體和分割肉應隨附清真屠宰托運/發(fā)運證書,證明動物依據(jù)沙特/GSO技術法規(guī)進行屠宰,該證書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清真中心認證的清真認證機構出具。 |
2.1 |
含肉類成分的清真食品發(fā)運時隨附的清真證書應由指定的伊斯蘭教機構或中心出具。 |
如果依據(jù)沙特/GSO技術條例產品使用的原料需要辦理清真證書,證明其符合沙特清真標準和法規(guī),則此類產品在托運/發(fā)運時應隨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清真中心認證的清真認證機構出具的清真食品發(fā)運證書。 |
